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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江苏省省级金融项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

2017-10-23

第一条  为规范江苏省省级金融项目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,优化资源配置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、《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,制定本办法。 
第二条  省级金融项目发展专项资金(以下简称“专项资金”)由省级财政设立,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,专项用于财政金融改革创新发展。
第三条  专项资金的拨付由项目单位依据合同、协议及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主申报,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。
第四条 专项资金的使用,遵循公开、公正、透明、专款专用的原则。
第五条 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。主要包括:
(一)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。
(二)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。
(三)专项资金信息公开。
(四)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。
(五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六条 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。主要包括:
(一)按照合同支付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偿部分投放相关担保费、宣传费、基金管理人管理费,旅游业融资担保工作经费及完成相关目标任务考核奖励等。 
(二)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服务外包费用、追偿奖励和工作宣传。主要用于保障基金管理人在日常运作过程中所付出的必要的工资、设备、管理等成本,以及为激励基金管理人积极追偿的业务补助。
(三)支付省级PPP信息管理系统建设、运维等费用,购买PPP相关社会机构服务,PPP政策创新研究等。
(四)对已生效的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的清洁基金出资部分,给予项目单位50%的贴息补助。
(五)金融管理。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,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金融稳定工作、打击非法集资、反假币、提升监管能力建设等维护金融秩序工作予以支持;对加强金融监管、推动直接债务融资、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、推进农业保险综合管理等工作予以支持。
(六)用于支持为推动江苏财政金融政策发展、创新而产生的业务培训、政策宣贯、工作研究、项目评审、审计、评价等。
(七)为推动财政金融政策创新的其他支出。
第七条 专项经费按照经费类别的支出范围编制年度预算,不得超支出范围。
第八条 严格预算执行。预算执行过程中,如发生项目变更、终止、撤销,引起调整预算的,必须按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调整。
第九条 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。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项目支出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条 专项资金如存在年度结余,按照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一条 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,专账核算、专款专用,不得弄虚作假、挤占、挪用。
第十二条 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、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第十三条 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、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、《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(省政府令第63号)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规定给予处理、处罚、处分,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十四条 本办法自2017年10月31日起施行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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